公安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44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财务局:

现将《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公安部、财政部。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日

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解决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的生活困难,解除公安民警的后顾之忧,凝聚警心,激励斗志,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中发【200313号)精神,中央财政设立了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专项用于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的生活补助。为加强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铁发放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放标准。从2004年起,对200311日(含)及以后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一次性发放特别补助金10万元,其中,被批准为革命烈士的, 一次性增发特别补助金10万元;对198011日(含)至20021231日(含)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家属,每年发放特别慰问金5000元,连续发放时间最长不超过20年。

第三条 发放对象。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发放对象为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父母(抚养人)、子女和未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和子女的、或者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和子女的,或者有子女、无父母(抚养人)和配偶的,发给全数;

  (二)有父母(抚养人)和配偶、无子女的,或者有父母(抚养人)和子女、无配偶的,或者有配偶和子女、无父母(抚养人)的,各发给半数;

  (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均有的,各发给三分之一;

  (四)无上述家属的,不予发放。

  第四条 申报、审批及发放程序。

(一)特别补助金采取一例一报,单项审批、及时发放的办法。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生前所在公安机关应于认定公安民警因公牺牲或批准为革命烈士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审批表》(见附件1),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签署呈报意见,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在收到申请及审批表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提出审批意见,下发批复通知。省级公安机关在收到公安部批准发放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通过因公牺牲公安发警生前所在公安机关,将特别补助金发放到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手中,同时颁发证书。

(二)特别慰问金采取一年一报、汇总审批、集中发放的办法。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生前所在公安机关应于第年831日前提出本单位当年度发放特别慰问金的申请,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审批表》(见附件2),逐级上报至省级公安机关,由省级公安机关汇总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在930日前,依据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提出审批意见,下发批复通知,通过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生前所在公安机关,将特别慰问金发放到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手中,同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发放资金的结算。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委托省级公安机关统一管理,实行据实结算、集中拨付的管理办法。

(一)特别补助金每季度结算一次。季度内发生的每一笔特别补助金的支付,先由省级公安机关预付,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由公安部根据本季度放特别补助金的实际情况,将所需资金据实集中拨付到省级公安机关。公安部每年一次或两次汇总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按上述规定审核后据实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

(二)特别慰问金每年结算一次。每年1015日前,由公安部根据各地上年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结余及当年批准发放的实际情况向财政部提出申请,财政部按上述规定审核后据实办理追加指标和拨款,每年年底前,由公安部集中、一次拨付到省级公安机关。

第六条 发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档案,保证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的及时发放,并对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领取特别慰问金的家属,及时停发特别慰问金。每年2月底前,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生前所在公安机关将上年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款发放及结余情况逐级上报省级公安机关,同时填写《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每年331日前,由省级公安机关汇总上报公安部。公安部、财政部将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

  第七条 特别补助金和特别慰问金专项用于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家属的补助和慰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如有违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公安民警因公牺牲性质认定,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公安机关在编在职授衔的人民警察以及经批准入警正在见习期的人员。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公安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解释。

  附件:1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审批表(略)

      2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慰问金审批表(略)

      3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特别补助金特别慰问金发放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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